11月1日起,荆门正式施行《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荆门房产 2018-10-17 09: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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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经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 条例共29条,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配套法规,同时也是我省首部针对建筑垃圾管理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

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经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

条例共29条,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配套法规,同时也是我省首部针对建筑垃圾管理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条例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建筑垃圾的原则,对我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利用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建筑垃圾收集方面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

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垃圾的产生地点、类型、排放数量、排放时间、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回收利用等内容编制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在开工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其派驻机构备案,施工中应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按分类处置方案落实;居民自建房屋处置建筑垃圾,没有施工单位的,应当装袋分类收集建筑垃圾。

在建筑垃圾运输方面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和运输市场容量,编制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发展规划。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运输管理人员对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运输车辆应规范车体标志标识,随车携带制式运输车辆标识、配备装卸记录仪和具有卫星定位功能行驶记录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分类标准实行全密闭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处理场。

施工单位若需使用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回填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若需使用施工现场外的建筑垃圾回填的,应当在回填施工五日前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派驻机构报告回填地点、回填量、符合回填标准的建筑垃圾来源等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和管理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设置和管理居民房屋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及时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投放至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在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随车携带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配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的,每车次处二百元罚款;

(二)未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运输建筑垃圾的,每车次处一千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装卸记录仪和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已经配备但未正常使用的,每车次处一千元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的,每车次处五百元罚款;

(五)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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