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交定金须谨慎 事后反悔追讨能难

荆门房产 2021-02-22 1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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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付购房定金 谨防消费陷阱 01 【案情简介】 近日,消费者陈先生在某商品房售楼处订购了商品房一套,在签订完认购书后支付了10万元的购房定金。但陈先生之后发现订购的商品房为商业性公寓住房,无法办理落户,不符合自己的购房意图。陈先生要求售楼处退还已付定金,但售楼处以定金不能退为由拒绝了。于是,陈先生来

慎付购房定金

谨防消费陷阱

01

【案情简介】

近日,消费者陈先生在某商品房售楼处订购了商品房一套,在签订完认购书后支付了10万元的购房定金。但陈先生之后发现订购的商品房为商业性公寓住房,无法办理落户,不符合自己的购房意图。陈先生要求售楼处退还已付定金,但售楼处以定金不能退为由拒绝了。于是,陈先生来到消保委临港分会进行投诉,要求售楼处退还已交付的10万元定金。

02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临港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陈先生表示,销售人员在宣传推销时并未如实告知房产性质,陈先生认为销售人员存在隐瞒、误导等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

而该商品房售楼处负责人则对于陈先生投诉的销售人员在销售时存在隐瞒、误导的情况不予认可,并表示,售楼处有明确标识,并且在房管局、规划局有相关备案,如果陈先生说我们存在隐瞒情况,请拿出证据来。并提供了与消费者签订的认购书,认购书载有“该商品房房产性质为‘商住’”等内容。

对于是否告知房产性质属于“商住”的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通过临港分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为消费者挽回了8万元购房定金,减少了经济损失。

03

【案例评析】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常常被经营者要求预付部分款项,并签订认购书或定金合同。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常常处于信息弱势,往往都是听介绍,看宣传片,查资料,在经营者的引导下经历完一整套购房流程,所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等大部分是由经营者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文本,个别经营者利用合同或协议中的一些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甚至混淆“定金”“订金”等概念,滥用“定金罚则”,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签约需谨慎,要厘清概念,谨防商家的文字游戏,在看房、洽谈、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养成录音、录像的习惯,留存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荆门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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